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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红鞋底商标案看位置商标在我国的保护

年12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红鞋底”商标驳回案作出了二审判决。该案涉及的商标,是法国高跟鞋设计师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LOUBOUTIN)于上个世纪90年代设计,在国外已经成为一个知名的时尚品牌。年4月15日,商标申请人克里斯提·鲁布托向中国申请国际注册G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女高跟鞋”。商标局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提出了驳回复审,商评委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认为:“申请商标由常用的高跟鞋图形及鞋底指定单一的颜色组成,指定使用在女高跟鞋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克里斯提·鲁布托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整体标志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其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在一审诉讼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一审判决认为商评委关于申请商标属于图形商标的事实认定有误。申请商标应当属于三维标志,商标图样虚线部分表示了高跟鞋商品本身的外形,并在局部部位填涂红色。申请人及商评委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系克里斯提·鲁布托申请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审查的对象应当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该商标的公告加以确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ROMARIN-国际注册详细信息》,申请商标由图样中显示的“用于鞋底的红色(潘通号18.TP)构成(高跟鞋的外形不属于商标的一部分,仅用于指示商标的位置)”,即申请商标由指定使用位置的红色构成,属于限定了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商评委和一审法院对本案申请商标标志及构成要素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撤销商评委决定的判决结果。二审判决中关于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的可注册性的论述,特别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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