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被投资的合伙企业收回原投资的股票,企业

解散合伙企业,A分得原投入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B分货币资金10万元。请问A公司如何纳税?

问题:A有限责任公司与B基金公司共同组建C合伙企业,A是以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投入C,占99.99%的份额;B出资10万元货币资金,占0.01%的份额。合伙企业C没有开展实质生产经营。现解散合伙企业,A分得原投入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B分货币资金10万元。请问A公司如何纳税?

解答:

A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A对C合伙企业的出资,属于投资行为,构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投资资产”,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对于C合伙企业投资的计税基础应按照上述规定(二)进行确认。

对于A从C合伙企业解散后收回上市公司股份,属于撤回投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由于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综上所述,虽然A公司是以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投入C,然后C什么也没有做就解散了,原本持有的股份有转回,股份数量也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对于股票的公允价值前后却可能发生变化,也就造成投资资产计税基础与撤回投资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收入额不一致,形成投资资产的资产损失或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需要按规定申报资产损失或申报应税收入。

文章来源于轻松财税,标题图片来源于网络。纯知识传播,非运营推广,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xgyy/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