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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与备案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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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业协会“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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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1月17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业协会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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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暂行办法》),再次明确规定各类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且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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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了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的相关事宜,基金业协会从年至年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后续也将根据登记备案的具体情况继续发布关于登记备案相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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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基金备案提出了新的规定,即取消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基金管理人登记和重大事项变更提交法律意见书以及高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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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管暂行办法》、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登记备案办法》及关于登记备案的系列问题解答和相关指引构成了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完整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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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对募集的基金进行备案的作用:
(1)可以加强机构自身合规运作和信息披露的意识
(2)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获悉管理人及基金的基本信息
(3)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以私募为名进行的公募、内幕交易、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加强自律管理
通过登记、备案的手段,实现改善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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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与备案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登记与备案的原则
在中国境内开展各类非公开募集的基金管理业务,均需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结后,方可进行基金的募集;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进行备案
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与备案,应遵循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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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性
(1)基金管理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在进行基金的募集前,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进行基金的募集
(2)如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
(3)对于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4)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对所募集的基金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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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应确保其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得虚构、捏造、伪造不实或已无效的信息进行填报
(1)真实性
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资产报送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在基金备案时,应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2)准确性
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和基金备案时,应填报准确的信息,所填报的信息内容应保证质量,尽可能详尽、具体,且表述准确规范
(3)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上必须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
(4)合规性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报送信息,所报送的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
二、登记与备案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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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资格要求
基金管理人只能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自然人不能登记为基金管理人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的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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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化经营要求
(1)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专业化经营,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运营:
①基金管理人的主营业务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②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字样
③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基金管理业务
(2)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
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3)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4)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基金业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
针对此类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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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范利益冲突要求
(1)基金管理人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其他非金融业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不得兼营“投资咨询”业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管理人,需要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审慎调查和论证说明;并且,“投资咨询”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不得存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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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和实际的经营场所,其从业人员的人数应当与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内控制度相匹配,并且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的高管人员
另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充足的资本金,以维持一定期间内的运营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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