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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投资者违反禁止代客理财规定委

张应生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大街证券营业部、鲁昌伟欺诈客户责任纠纷裁判要旨

根据原告与被告华泰证券长江东大街营业部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系自愿与被告签订开户协议书,原告在被告华泰证券长江东大街营业部公司出具的买者自负承诺函中亦明确表示,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华泰证券长江东大街营业部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华泰证券长江东大街营业部承担其因买卖股票而造成的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年9月初,被告鲁昌伟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原告委托被告鲁昌伟在信达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买卖工作。后原告知被告鲁昌伟是在被告华泰证券长江东大街营业部从事理财工作,经双方协商,原告在被告华泰证券长江东大街营业部开户,设立股票账户,存入资金,委托被告鲁昌伟进行股票买卖工作。

年11月10日,原告以其手机,按被告鲁昌伟的指令办理开户手续,填写《客户开户资料》,包括:电子签名约定书、客户须知、买者自负承诺函、网上开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客户账户开户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业务代理及利用信息。其中《买者自负承诺函》载明:本人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合法;本人承诺已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含义,并确认:本人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和亏损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客户须知》中载明:五、审慎授权代理人,如果您授权代理人代您进行交易,建议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特别提醒您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作为您的代理人。七切勿全权委托投资,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员工、证券经纪人)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或将账户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承担。

此后,原告在华泰证券设立上海证券交易账户66×××38,存入资金。年11月18日,原告给被告鲁昌伟出具《聘用承诺书》一份,承诺其自愿将自己上海证券交易账户66×××38,深圳证券交易账户,资金壹佰万元(以上在华泰证券营业部开户),交由鲁昌伟进行投资操作等。后被告鲁昌伟利用原告的股票账户进行过多次股票交易。因后操作致其投资亏损,像原告遂诉讼来院,提出诉请。

另查,被告华泰证券长江东大街营业部主张被告鲁昌伟代客户进行账户操作的行为,属于其公司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被告鲁昌伟的代理行为不是履行单位职责的职务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公司已解除与被告鲁昌伟的劳动关系;提供《合规执行承诺书》;被告鲁昌伟质证时予以认可。

原告张应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元(利息暂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年1月1日起,暂算至年1月1日,实际金额至实际执行完毕为止);、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张应生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以被告鲁昌伟明知不能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全权证券买卖,但其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违反《证券法》规定,要求被告鲁昌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鲁昌伟系被告华泰证券长江东大街营业部工作人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但根据原告与被告华泰证券长江东大街营业部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系自愿与被告签订开户协议书,原告在被告华泰证券长江东大街营业部公司出具的买者自负承诺函中亦明确表示,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华泰证券长江东大街营业部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华泰证券长江东大街营业部承担其因买卖股票而造成的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华泰证券长江东大街营业部给原告出具的《客户须知》,特别提醒原告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作为您的代理人,原告在被告华泰证券长江东大街营业部对其进行电话回访时答复没有聘请他人代为炒股。而原告违反该约定委托被告华泰证券长江东大街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被告鲁昌伟为其进行股票,且被告鲁昌伟为原告进行股票故也是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合规执行承诺书》约定。依原告与被告鲁昌之间的《聘用承诺书》约定,双方存在代理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鲁昌伟在本案中与被告华泰证券长江东大街营业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END

责编:冯佳伟

审核:唐子然

案例来源:()皖民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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