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创板战略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明确科创板战略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具体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54号,以下简称《科创板转融通细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科创板转融通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原则上不得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但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将获配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仅供该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除外。
二、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战略投资者承诺的上市公司获配股票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